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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个人合作建(购)房协议(3月23日最新版)

  本协议在下列当事人之间签定:

  甲方:           (身份证号: )

  电话:

  乙方:天津人大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

  联系人:

  电话:

  丙方:

  联系人:

  电话:

  为了平抑房价,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,经过甲乙双方和有关单位的深入研究,一致同意,甲乙双方承诺认可并遵守此协议,承担相应的权利、义务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特签定本协议。

  一、个人合作建房定义

  个人合作建房、合作购房是指有同类购房需求者联合起来,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去定制或订购自己所需要的价位、户型、地点的住房。

  二、项目基本情况

  1、拟开发中型社区,户数500户到1000户。首个项目未能解决的参加者、报名者,自动转入下一个项目并开始排序。若开发地块较大,合作建房者定制其中自己需要的部分楼盘。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公平原则,剩余部分归出资开发者。

  2、根据群众意愿,开发地点初步选择在南开区、河东区、河北区一带,在考虑地价房价的同时兼顾交通和和环境因素。户型为80-90平方米的二室和40-60平方米的一室,具体面积依据规划和集资情况决定,房型紧凑、经济、宜居。路、水、电、气、热、绿化、公共活动场地及社区服务设施配套齐全。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,保证建设质量。统一进行无害化简装修,也可根据甲方意愿提供毛坯房,由甲方自行装修。

  3、合作建房的房屋以成本价分配给合作建房者。严格控制建设成本,争取将成本价控制在市场价的70 %左右,预计成本价格每平方米4000余元。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专业机构进行决算、审计,并经合作建房理事会审核同意,确定最终成本价格。

  4、规划时争取留出居委会用房、物业用房,入住后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,聘请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。如有地下车库、停车场、临街商铺,可以出售或出租,出售收入冲抵项目开发成本;未售出的和出租的,所有权归全体业主,其租金用于物业开支及业主福利,具体管理由业主委员会民主决定并进行监督,物业公司经办。

  5、若有地点、价位比较合适的拟建、在建楼盘或建成楼盘,甲方及其代理机构也可积极参与,通过购买项目、公司的方式接手半成品或成品楼盘,力争使购房价格优惠5%-15%,购得房屋优先满足合作购房者分配。合作购房只需提取房款2%的管理费给乙方,用作相关开支。

  三、出资方式及优惠

  1、签定本协议后,每户按照支付能力和方案规定先交全额或部分建房款作为启动资金,在指定银行建立个人储蓄帐户,按通知时间统一打入在( )银行开设的合作建房专用帐户,有银行开具收款凭证作为分房依据。具体经办地点为( )银行( )营业所,地址: 电话: 联系人: 。

  2、预计房屋成本价二室40万元、一室25万元,启动资金的底线为二室15万元、一室10万元,欠缴部分应在房屋销售许可证下发之后3个月内付清,并加付自购得土地之日起至交清全部房款之日年息10%的融资费用。4个月内仍未交清的,视为退出,分房资格不予保证。提倡和鼓励缴纳全款、多缴款,缴款越多越省钱。若需贷款,可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。

  3、若启动资金与开发需要出现缺口时,二室缴款25万元及以上、一室缴款15万元及以上的合作人享有优先参与合作建房的权利,可保证房号,部分缴款比例最低的合作人可能需要等待下一次机会。

  4、甲方自愿选择( )区一带的( )室房屋1套,缴纳( )万元启动资金,为预计房款的 %。

  5、“预计房屋成本”为参考价,最终成本以经过审计和合作建房代表认可的项目决算为准,可能会略有浮动,多退少补。

  6、未参加合作建房者不能享受优惠,需按市场价购买。

  四、项目操作模式

  1、发起人、合作人代表、投资公司、开发公司共同研究、确定、筹备和落实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签订之前的有关事宜。合作人达到500人后,成立理事会,由其代表甲方行使合作建房的相关权利。

  2、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具体运作,接待联系合作人,选择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公司具体操作房地产开发业务,组织分房,和处理其他相关事宜。甲方委托乙方与开发企业一起选择设计单位进行设计,选择建筑单位进行施工,并对开发过程进行全程监督。承办项目的开发企业、设计单位、建筑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、良好的信誉、承办的能力和参与的热情,由乙方和合作建房理事会共同对其进行资格审查,做出选择。

  3、本项目所有程序依法进行,确保甲方交清全款后可以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,并可以自由转让。

  4、提取项目总投资额的3%给乙方,作为项目管理费;提取项目总投资额的3%给具体操作房地产开发业务的房地产企业,作为建设管理费。合作建(购)房项目启动时从启动资金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,支付余款时同时提取规定比例的管理费。乙方及承办项目的房地产企业筹集并垫支部分前期活动经费,项目成功后,列入成本核销。万一暂时不能成功,损失由上述二公司承担,确保归还甲方本金。

  5、发起人、理事会、合作人代表在发起过程中产生的劳务、联络等相关费用由投资公司从管理费中予以报销。

  五、资金监管

  1、合作建(购)房资金专款专用,用于合作建(购)房。在乙方及理事会的监督下,按照购地、开发的实际需要,合作建房资金分期及时打入选定的开发商帐户。合作建房所需资金若有小额缺口,可由开发商垫付或通过融资渠道解决,参照行情支付融资利息。

  2、乙方与合作建房理事会一起对资金运行的安全负责,严格控制资金使用,接受所有参与者、政府、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  3、为确保资金安全,购地、建设等大笔资金使用必须由合作建房理事会成员全体同意并签字(盖章),才可支付。其他合作建房资金使用须由理事会事前或事后进行审核,并接受审计单位的审计。

  4、资金使用情况要向所有参与甲方公开,接受其监督,项目启动后每月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报表报送理事会成员,每3个月将资金事业情况做出报表报送合作人代表,并以适当的方式接受所有合作人的查询。参与者若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资金使用中存在问题,有权向投资公司、银行反映或提出质询,也可以向政府监管部门反映或提起法律诉讼。

  5、建设基本完成时,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,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。

  六、合作建房理事会

  1、综合威望、能力和社会影响等因素,经过合作建房者民主协商、民主推选,产生“家园”项目合作建房理事会,其组成人员共5人。

  2、合作建房理事会按照本方案授权认真履行职责,审查、监督建房资金流向和建房、分房过程,接受所有合作建(购)房者的监督。重要事项应由由理事会表决决定,重大问题提交合作建房代表会议或全体大会表决决定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但少数人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和按照规定程序选择退出的权利。

  3、合作建房理事长及理事会成员不领取工资,为工作发生的交通、通讯、差旅费用可列入成本核销。项目成功后,可根据贡献大小,酌情给予一定奖励。

  4、若投资公司、合作建房理事会或其成员不能尽职尽责,经半数以上合作人同意,可以更换项目管理公司,也可以罢免或撤换合作建房理事会成员。

  5、合作建房代表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,沟通信息,开展宣传,发挥参谋助手作用,并监督理事会及其成员的工作。

  七、风险控制和退出机制

  1、控制各种风险,确保资金安全、项目安全和社会稳定。自觉申请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、咨询。聘请专业律师、会计和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方位、全过程监督。

  2、保持与所有合作人的良好沟通,参加者中的相关专业人士发挥专业知识进行监督,买地、购房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合作人通报,并征求其意见。

  3、保障甲方的合法权利,按照约定,自愿参加或者退出,不得有任何强迫行为。若对地点、价位不满意,在后参加者缴纳启动资金以后,退出者可提出已缴资金,同时放弃分房排序和分房权利,或者在拿到房产证之后通过市场方式转让。

  八、建设周期

  自合作建(购)房项目拿到土地之日起,预计合作建(购)房运作周期约需1年半到2年。缴款半年仍未拿到合适的开发土地,合作者有权全额收回所投资金,利息补充发起费用,由理事会支配;未提走的资金开始计算活期存款利息,直到拿到地块或提走为止。若已购置地块开始建设,参加者不得随意要求退款,但可按照前述第七条第3款退出机制退出。建设周期不得超过2年,超过2年后投资者已缴资金将按人民银行规定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自动计息。

  九、分房

  1、按交款时间和报名顺序拿号选房分房。

  2、为避免炒房投机行为,每户仅限一套。

  3、参照商品房标准,不同楼层、朝向和位置的房屋确定一定差价,保证选房分房的公平。

  十、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

 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:

  1、享有按本协议约定内容选房分房的权利;

  2、享有按成本价格取得住房的权利;

  3、享有取得房屋钥匙、产权证并可自由使用、依法转让的权利;

  4、享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理事的权利;

  5、享有知情权,可通过理事会查询项目进展;

  6、享有监督权,对发现的问题可向理事会、乙方乃至监管部门进行反映;

  7、享有按照约定自愿参加或退出的权利。

  甲方需承担如下义务:

  1、服从该协议的条款;

  2、服从理事会的决议;

  3、配合理事会、乙方及相关建设单位、管理部门的工作。

  4、履行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,按理事会的决议赋予的应尽的其他义务。

  十一、附则

  1、本协议未尽事宜,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,友好协商解决。

  2、对于战争、自然灾害、社会动荡、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变化和损失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,但可申请政府救济或补偿。

  甲方签字(盖章):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乙方签字(盖章):

  2007年 月 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07年 月 日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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