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为民 打造服务型检察院
蒋国强
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,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。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,更加注重社会建设,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,推动建设和谐社会。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,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意识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,努力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。
一是转变服务理念,切实增强规范执法强化监督的能力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,清除与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执法观念,从四个方面强化和谐司法理念,规范和谐执法行为:强化司法为民的理念,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,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,坚决依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刑事犯罪,积极查办党委关注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,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、司法不公等问题。强化创新增效的理念,不断转变思想观念,调整工作思路,改进工作方式,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,不断提高促进和谐的工作能力,努力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过程中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、协调、可持续发展。强化宽严相济的理念,对初犯、偶犯、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轻微的犯罪案件,采用恢复性、预防性措施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谅解,努力化解社会矛盾,修复社会关系。强化公正效率的理念。树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思想,确保程序公正顺利全面实现;树立追求公正与兼顾效率的思想,进一步从检察环节畅通司法渠道,提高司法效率,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二是把握服务重点,大力拓展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空间。找准检察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,立足职能,发挥作用,努力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。成立“一站式检察服务中心”,把检务工作下放街道、社区,由检察长委任检察人员为代表,定期前往“中心”开展业务接待,全权处理群众诉求,为基层群众提供便捷优质服务;创建“新市民爱心基地”,外来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基地聘请的联络员保释,在基地进行适当劳动直至诉讼终结,平等保护外来人员合法权益;集中组织开展献爱心送温暖、进课堂讲法律、面对面讲成长等“服务青少年月”系列活动,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;提供“法律导航服务”,推行检察官与国有企业、民营企业结对联络制度,指派检察员为企业担当义务法律顾问,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实际涉法问题。确定 “检察服务日”,完善服务群众工作的长效机制。同时,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,主动向群众传递党和政府的关爱,树立亲民、为民、爱民的公众形象。
三是提高服务能力,以过硬的素质作风确保服务效果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努力改进服务作风,不断提升队伍素质,确保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各项措施落实见效。狠抓检察队伍建设,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,围绕法律监督能力建设,组织开展“作风效能建设年”主题教育活动,切实通过主题教育,认真查摆和解决好干警中存在的群众观念淡薄、服务意识不浓、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,促使干警转变执法作风,增强服务观念,提高服务的主动性。培育“和谐检察”文化,积极教育引导全体干警树立“和谐”的核心思想意识,进一步落实“以人为本”的管理理念,以检察机关自身的和谐影响和带动社会和谐的加快形成;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,坚持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制度,自觉接受人大、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、评议,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,加快推进深化检务公开工作,不断增强法律监督活动的透明度。
(作者系戚墅堰区检察院检察长)